6月13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加强系统接入、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从制度层面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管理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
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
根据交易频率不同,程序化交易可分为高频交易和中低频交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高频交易在全球兴起,近年来发展较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多措并举,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实施申报收费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证监会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明确各方责任
《管理规定》共7章37条,包括总则、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根据总则内容,《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定义、特征,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从事程序化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应当加强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监控。
对于程序化交易而言,设立报告制度目的在于促使信息从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劣势方流动,从而降低监管机构与交易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后续监管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本次《管理规定》对报告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各方责任。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的必备条款。期货公司与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有关信息。二是明确报告路径。期货公司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等向期货交易所报告。三是明确核查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在多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管理规定》从4个方面明确了系统接入管理要求,包括系统外接、系统功能、系统测试以及禁止性行为。对于系统外接要求,《管理规定》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机制。对于系统功能要求,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对于系统测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接入期货公司的客户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并按要求保存测试记录。在禁止性行为方面,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管理规定》提出,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建立主机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明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公平分配相关技术资源。
《管理规定》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者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期货交易所应当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保障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管理规定》明确监督管理安排,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管,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业务规则开展自律管理。
此外,附则方面,一是明确对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由期货交易所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二是明确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从事程序化交易的,适用本规定,沪深交易所ETF期权不适用本规定。三是明确实施时间。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杨毅 编辑:云阳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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